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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深度分析!)


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一百货商场发生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被搅入手扶电梯身亡。据家属介绍,当时女子抱着孩子踏上扶梯最后一块踏板时,踏板松了,女子被搅入扶梯,孩子被举出未受伤。电梯门被打开后女子已无生命迹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孩子不到3岁便失去了妈妈。7月27日,仅隔一天,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位一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手边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据媒体报道,现场惨不忍睹,小朋友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电梯伤人事件屡发,从法律角度都有哪些问题应当予以注意?

首先,事故发生后是先分清责任的承担。商场或物业实际管理方应为第一责任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商场对顾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商场未能采取及时停止电梯运行、检修、设置栅栏、警示信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顾客遭受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可能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严格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结果、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要求损害赔偿,商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免责。

电梯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深度分析!)

有的商场与产权方仅是租赁关系,只负责销售等事宜,相关管理事务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负责,一旦发生事故,物业实际管理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具体形式为:维修、养护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存在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维修、养护人员如果在维修养护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为,电梯的管理人员对电梯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疏于维护或者超负荷运作,甚至在安全隐患出现时不能及时有效采取有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电梯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根据其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电梯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深度分析!)

以上,是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这其中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涉事者自身有过错,侵犯他人身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假如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当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仅属一般过失时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所以说,在一定情况下,被侵权人的过失也会导致责任的互相抵消,此为例外情况。

在国外,对于电梯伤人的事件,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国外对于电梯伤人事故的处理主要基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规定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侵权义务。德国侵权法上“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商所承担的安全义务,要求“产品或服务在其正常的使用情况下或在专业人员可以合理预见的其他情况下具有人们所合理期待的安全,并且不会危及人们健康。”违反这种安全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以上规定均属于严格责任,不需证明责任人主观过错,都可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法官提起诉讼,可节约受害人诉讼成本,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梯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深度分析!)

除了明确分析电梯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之外,还应该看到,安检背后也有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法律人的思考。

第一,是立法方面,目前,《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要求指导文件》(GB/Z31822-2015)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于2016年2月1日实施。

第二,除了此类条件,是否应当严格电梯生产厂家的准入条件,电梯是和每个人生活都紧密相关的产品,虽然没有高科技含量鞥,但是针对现在厂家低价战的局面,是否应当考虑提升厂家准入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在生产、安装、维护、修理等环节,是都有应当出具完整的规定办法,设立资质企业的认证办法,完全将其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畴内规制。

第四,除了电梯之外,其他与居民安全紧密相关的设备也应当引起重视,杜绝惨案的发生。

近年来,电梯、地铁等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设备频发安全时间,引起民众的恐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产品监管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部门负有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职责,《产品质量法》第68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据此,相信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整,可以将此类案件发生率减少到最低,给民众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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